有患者询问:眼药水上次只用了一点,这次还能用么?看有效期明年才过期呢。
在日常用药中,经常遇到这种使用几次后因症状改善就不再继续用药的情况,对剩余的药品能否留待下次使用这一问题,本文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 “有效期”≠“使用期限”
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通常标注在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上。
有两个前提条件:1. 药品未开启;2. 药品在规定条件下贮存。
使用期限是指药品在原有稳定性发生变化后(如多剂量包装药品首次开启后、药品在使用前进行了稀释或复溶、药品经重新包装或药物经配制后),仍能被使用的期限。
多剂量包装药品首次开启后,在整个使用过程中会被反复开启和关闭,增加了药品污染和物理化学降解的风险,所以药品一旦开启后使用期限要远远小于药品有效期。
二、 不同剂型药物使用期限是多久?
1、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
在《中国药典》(ChP)制剂通则中,对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的使用期限做出了“启用后最多可使用 4 周”的要求。 这三类药品,如说明书中有标注开启后的使用期限,按药品说明书标注执行,如说明书没有标注,按照 4 周进行管理。
如氨碘肽滴眼液,药品说明书规定打开后应在1周内用完,应提示患者在开启使用1周后不能再次使用;某品牌阿昔洛韦滴眼液,说明书没有注明启用后使用期限的,应提示患者在滴眼液开启使用超过 4 周后不宜再用。
2、注射剂
系统评价结果指出,在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的条件下,建议注射药物的最大安全使用期限为10 天,单剂量注射药物的安全使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3 天,但单剂量生物制品除外。
如果药品说明书有具体规定,应严格依照药品说明书规定,如:使用中的胰岛素可在室温保存 1 个月。 同时,多剂量注射药物在启用后涉及比较复杂的稳定性影响因素(无菌技术、启用天数、温度、抑菌剂特性、药物特性、储存容器的特性、共用药物等多种因素)、用药安全风险和评价方法,临床使用不当可能延误疾病治疗,甚至引发严重药源性疾病或药害事件,临床实践中在选用注射剂型时应该尽量采用单剂量制剂,临床输液应尽可能现配现用,以保证注射剂稳定性,控制注射剂质量,保障药物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其他剂型
如糖浆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软胶囊剂、乳膏剂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及相关的研究结果,大多数药师认为糖浆剂、口服液在开封后应在1个月内用使用,瓶装药开封后为2个月,袋装颗粒或粉剂为1个月,混悬剂为14天,但都没有确定使用期限依据。
以上剂型的附加剂在规定中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抑菌剂,且根据逻辑推理,相比眼用、耳用和鼻用制剂,《制剂通则》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制剂,其药品使用期限应该超过4 周(有特殊化学性质或者使用期限很短者除外),与上面药师观点相似,可能是值得商榷的。 当然,如果在使用期限之前,发现因储存和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药物发生氧化、酸败、分解、潮解等问题,药物出现变质现象,就应当放弃。
4、重新包装药品
美国药典 USP 指出:药品经重新包装后,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药品,不能使用原包装有效期,并使用“beyond- use date”(BUD)与药品有效期进行区分。根据 USP 的定义,BUD 是指某一日期,在此日期后药品将不能使用。 2017 年 8 月,FDA 在发布的执法政策指南(CPG)《重新包装于单元剂量容器中固体制剂的有效期》中指出:对于重新包装于单元剂量容器的固体制剂,其有效期自重新包装之日起不应超过6个月或药品剩余有效期的25%,以较早者为准。
5、非无菌配制制剂
USP通则 <795>“药物配制-非无菌制剂”中给出了推荐的最大BUD,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配制制剂应包装在密封、遮光的容器中,并在受控室温下储存。USP通则中不同配方类型的BUD如下:
三、 建议
目前我国部分药品说明书尚缺乏对药品启用后使用期限的标示,公众用药时,有些患者可能因为对使用期限缺乏认识而随意反复使用已启用药品,增加用药安全风险。
医护人员及药师在临床用药中需注意药品的使用期限,并加强对患者的提醒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