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办医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加快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拟在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设立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培训基地(中心)[(以下简称:培训基地(中心)],为规范培训基地(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培训基地(中心)是指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运营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为目的而选定的教育培训、临床实践、科研创新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中心)以法人机构为单位设置,须符合培训基地(中心)的认定标准,按照相关程序申报认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督导评估(定期和不定期)和动态进出管理。
第四条 协会在官网对认定的培训基地(中心)进行公示,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双评”加分,并在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项目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培训基地(中心)的认定与评估工作由协会学术培训部牵头负责,联合协会相关分支机构、项目专家组实施。
第二章 分类与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培训基地(中心)分为两类,一类由协会独立认定,一类由协会与业内龙头企业、知名权威机构联合认定。
第七条 培训基地(中心)的命名规范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基地类型”+“专业名称”+“基地或中心”。
第八条 培训基地(中心)的编码规则由协会学术培训部根据基地(中心)类别与学科统一制定,一个基地(中心)对应一个唯一的编码。
第九条 培训基地(中心)的认定与评估标准由协会学术培训部联合相关分支机构组织专家制定,并适时纳入团体标准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资格
凡下列机构可作为申报单位:
(一)地市级以上的三级医院、与申报方向相关的科室实力突出的二级医院、在全科方向上实力突出的基层医疗机构。
(二)地市级以上医药卫生科研机构。
(三)全国医药及相关大学的专业院所。
(四)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培训基地(中心)依照本办法每年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撤销认定三种。限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中心)进行考察评估,对已经授牌的培训基地(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撤销并摘牌:
(一)复核不合格或整改不达标的;
(二)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弄虚做假的;
(三)培训基地(中心)性质或功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基地(中心)认定条件的;
(四)不能发挥培训基地(中心)作用,违反协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五)培训基地(中心)成立之后,未经协会重新认定和审批的;
(六)损害协会形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违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