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评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与机制,推进医疗行业自律和持续改进,提升医疗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评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医疗行业专家智库优势,保障行业评价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细则〉的决定》(卫计委令第12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十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由协会设立,由全国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医技、财经管理、信用管理、信息化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服务型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对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践行服务社会办医行业和会员的职责,在推进行业评价工作开展、促进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中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坚持科学性、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2名、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协会医疗质量评价中心。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按党的要求办医立院,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和社会办医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药卫生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三)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热心为协会和会员单位服务;(四)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或是医疗机构(集团)、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高层管理人员;或是协会分支机构、地方协会负责人;
(五)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八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药卫生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二)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热心为协会和会员单位服务;
(三)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是医疗机构(集团)、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
(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三)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进行专业学习、培训或学术交流,总结评价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主任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全体委员会和专项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审核医疗机构现场评价专家分组意见;
(四)参与医疗机构现场评价,对照评价标准提出参评医疗机构工作中的亮点、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并撰写评价报告;
(五)负责审核参评医疗机构评价报告:
(六)负责跟踪指导参评医疗机构整改情况;
(七)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标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八)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医院管理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加入专家委员会;
(九)积极宣传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工作职责:
(一)配合主任委员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配合主任委员审核医疗机构现场评价专家分组意见;
(三)参与医疗机构现场评价,对照评价标准提出参评医疗机构工作中的亮点、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并撰写评价报告;
(四)配合主任委员审核参评医疗机构评价报告;
(五)配合主任委员跟踪指导参评医疗机构整改情况;
(六)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标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医院管理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加入专家委员会;
(八)积极宣传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医疗机构现场评价工作,对照评价标准提出参评医疗机构工作中的亮点、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并撰写评价报告;
(二)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标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跟踪指导参评医疗机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配合主任委员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等各项文件的起草;
(二)负责日常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落实,资料审核、打印和归档保管等工作;
(三)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一)向协会提出评价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在评价会议或评价活动中,发表专业意见;
(三)学习和了解与评价工作任务和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四)优先参加协会相关工作会议和业务活动等,合规享受有关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承担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履行职责,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三)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和信息保密及从业廉洁规定,不得擅自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严禁私下谋取医疗机构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参加评价工作时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医疗机构现场评价中,应当坚持全程工作,遇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评价时,应当及时向现场评价专家组组长和协会工作人员反映,经现场评价专家组组长同意,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退出;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等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学术研究成果,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专家委员会需由个人填写《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评价专家申请表》,签署《评价专家服务承诺书》,社会办医疗机构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审定、备案。审定通过的专家,由协会统一聘任,颁发专家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委员资格,解除聘任,并上网公告:
(一)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二)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专业工作,由本人申请退出:
(三)在评价过程中私下谋取参评医疗机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协会知情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
(六)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