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会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的类别和条件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获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诊所、医生工作室、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互联网医院)、医生集团、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的企业和科研、教育机构,以及地方相关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有关个人,或者在促进全国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会员的吸收和审批
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会员组织部进行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三、会员的权利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的义务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社会办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五、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会员入会应填写相应的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三)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未按时缴纳会费的,按《章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丢失会员证应向本会进行说明,并办理补发手续。
六、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应按《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缴纳会费。
七、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缴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的,视同退会。由本会会员组织部书面通知该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三)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